北朝時,由專理寺院的僧官機構僧曹所管理的人戶。當時佛教興盛。百姓逃避賦役,有的削發為僧尼,有的投靠寺院為依附農民。北魏皇興三年(469)至承明元年(476)間,沙門統(即朝廷所設的僧官)曇曜建議,平齊戶(467年北魏南侵宋青州,俘獲的人民中有一部分所謂“民望”即地主被安置在乎城,並在附近設立一個平齊郡,這些人就稱為“平齊戶”)、涼州軍戶(亦為北魏平定涼州後被迫遷移到代京一帶的人戶)和民戶,有能年輸穀六十斛人僧曹者,粟稱“僧祗粟”,戶為“僧祗戶”。曇曜奏議獲準,州鎮僧曹普遍擁有僧祗戶和僧祗粟。

僧祗戶不是國家的編戶,除向僧曹納僧祗粟外,一般不服雜役。其身份與屯田戶相似。僧祗戶不屬於某一寺院,而由僧曹統領,實為寺院團體之佃客。僧祗粟由州郡都維那、維那(州郡僧官)掌管,欠年貸出,豐年收入;也可施給僧尼,賑濟貧民。

其後,主管僧曹者貸出僧祗粟謀利,不管水旱天災,責本還息。有的償利過本,有的翻改契券,致使貧弱下戶,備受侵逼。又役使僧祗戶,隨意逼召,離鄉遠役。如涼州趙苟子等二百家僧祗戶由於僧官違章逼令離鄉服役,其中五十多人自殺而死。永平四年(515)宣武帝詔:僧祗粟令所在州刺史,會同維那、都維那共同監括;尚書檢有僧祗粟處,按州開列原有穀數、出入贏利、賑濟多少,並貸償年月、現在或未收等數,送台省登記,又允許僧祗戶還鄉輸課,欠年以課穀周濟貧弱,在邊鎮的僧祗戶,如遇戰事,用以防邊。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滅佛,僧祗戶改變成為編戶。

北齊、北周之後,雖不見有屬於僧曹的僧祗戶,但依附於某一寺院的類似僧祗戶的農戶,隋唐時期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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