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社會中身份最低賤的人,同牛馬、田宅、器物一樣是主人的財產,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罵、贈送和買賣。但法律限製隨意殺害奴婢,要殺須報官獲準,稱為“謁殺”。

秦代奴婢稱為“隸臣”、“隸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漢代奴婢亦稱“僮”、“家人”、“蒼頭”、“盧兒”、“臧獲”等。奴婢所生子女稱“奴產子”,仍為奴婢身份。

秦漢蓄奴婢是普遍現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屬封建國家所有,數量最多時估計有十餘萬人到二三十萬人。從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貴族、達官、富豪蓄奴達數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為數人。估計全國官私奴婢總數為二三百萬人左右,這在秦漢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數字不大。

官奴婢的來源:①是沒人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屬。漢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廢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複。②是沒收罪人的私奴婢。如漢武帝行告緡令,沒入商人的奴婢以千萬數。③是私奴主為了贖罪、拜爵、複身、為郎、增秩等目的將私奴婢納於官府。④是戰爭俘虜,秦較多,漢代較少見。

私奴婢的主要來源是購買。漢代市上往往有專門的“奴市”,或將奴婢與牛馬同欄出售,價格一般為一二萬錢,約與一到兩畝膏腴田地的售價相當。也有不經市場私相買賣的。被賣為奴婢的多係貧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賣,有的是被“略賣”,即由奴販私掠出賣,有的是貴族官僚倚勢強買。此外還有“贅子”,即貧民因負債將子女典與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贖,則被沒為奴婢。另一來源是封建國家將官奴婢出賣或賜與臣下,轉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從事宮禁和官署中的各種勞役,如侍奉、灑掃、樂舞、豢養禽獸等,也有在官府手工業作坊中勞動或從事畜牧、營建和耕種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從事家務勞動,有一部分則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乃至經商活動。秦代對私奴主殺害奴婢的限製,仍很有限度。秦律規定不受理對主人擅殺、刑、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漢代不許擅殺奴婢的限製雖較秦代嚴格些,但實際上私殺奴婢仍常見,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勞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於皇室、貴族、官僚、富豪奢靡享樂的需要,也有相當數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隨著主人過著優裕的生活,被羅曳綺,漿酒霍肉,拱手遨遊,賞賜無度,甚至倚仗主勢,橫行市裏,欺淩吏民,直到殺人越貨。

漢代大量奴婢多係從破產農民轉化而來,不事生產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廣大農民的負擔。因此,從保護封建生產關係,避免農民破產的需要出發,漢代統治階級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張。如董仲舒在武帝時曾主張除去對奴婢專殺之威;貢禹在元帝時曾認為官奴婢十餘萬人,戲遊無事,靠稅良民供養,歲費五六巨億,應免為庶人;新莽則指責買賣和殺害奴婢是“逆天心,悖人倫”;東漢光武帝下詔說:“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漢政府也有時發布免奴為民和限製蓄奴的詔令。如漢高帝五年(前202)令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漢初規定奴主需為奴婢繳納比平民多一倍的算賦;文帝後元四年(前160)免官奴婢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前140)赦吳楚七國之亂後沒為官奴婢的人;哀帝即位,令官奴婢年五十以上的免為庶人,並曾企圖以法令限製貴族、官僚、富人占有奴婢的數量;新莽時,又曾企圖以凍結奴婢買賣和向奴主重征奴婢口錢一人三千六百的辦法來限製奴婢數量;東漢光武帝六次頒布釋放奴婢的詔令;安帝永初四年(110)又令諸沒入為官奴婢者免為庶人,等等。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漸有所改善。秦和漢初,奴主對奴婢尚有“謁殺”權;漢武帝以後,擅殺奴婢獲罪者不少。光武帝更進一步下詔規定殺奴婢者不得減罪;敢炙灼奴婢者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民;又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東漢私買奴婢亦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雖是具文,或未能徹底貫徹,但在限製奴婢數量的增長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緩慢改善方麵,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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