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傳統自營製管理模式,項目法人責任製具有以下兩方麵基本特征:
(1)以項目法人為責任主體,先有能承擔項目建設責任的項目法人,後確立項目。也就是說,由項目法人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則自主地確定項目,並作為項目投資、項目開發建設和項目運營管理的主體來具體負責項目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同時承擔投資風險。政府不再參與具體投資活動,而成為宏觀經濟調控的主體,用產業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手段去調節、監督項目法人的投資經濟活動。
(2)產權關係清晰。項目法人在成立時,其章程中會載明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從源頭上界定了產權,解決了投資大鍋飯的問題,避免了資產流失的後患,為項目的正常運行奠定了基礎。
實踐表明,對經營性工程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效果良好,落實了工程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提高了工程建設水平和工程投資效益。然而,傳統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製隻負責工程建設,不負責建後管理,工程投資形成的資產由政府劃撥。南水北調工程的項目法人負責製則不同,其項目法人不僅是工程建設的主體,而且是將來管理的主體,既要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還要履行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憑借國家委托其管理的資產,在負責向社會提供水資源保障與服務的同時,還要負責企業的效益實現和企業的良性發展。在傳統與現代、新與舊的碰撞中,項目法人負責製在實踐中摸索推進,在推進中逐步完善。
三、與時俱進的南水北調項目法人製
(一)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製的組建
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是工程建設和運營的責任主體。在建設期間,主體工程的項目法人對主體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籌資和資金使用負總責。其主要任務為:依據國家有關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決定,負責組織編製單項工程初步設計,負責落實主體工程建設計劃和資金,對主體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等進行管理,為工程建成後的運行管理提供條件,協調工程建設的外部關係。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製、招標投標製、建設監理製和合同管理製”,建立項目法人主導的,直接管理與委托相結合大力推進代建製管理的建設管理新模式,這既符合改革的要求,同時也是南水北調工程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在工程建設初期就組建項目法人,並由其全麵承擔起工程的建設管理責任,有利於統籌考慮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兩個階段,有利於責任權利的統一。
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各省市既是用水戶,也是工程投資的主體。各投資主體的出資人,利用股份製這一有效的資本組織形式,通過企業化管理的手段,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有效提高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效率,提高資本的運作效率,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投資主體的權益,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投資體製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建設委員會《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綜合考慮南水北調工程的曆史和現狀,結合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在南水北調東線、中線一期主體工程建設中組建五個項目法人,具體負責東、中線一期主體工程及漢江中下遊治理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項目法人的組建,標誌著項目法人負責並主導的集中統一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格局已基本形成。
為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各省市的積極性,對部分工程項目建設采用委托製,由項目法人以合同的方式將部分工程項目委托其項目所在的省市建設管理機構組織建設。對工程技術含量高、工期緊的跨河、跨路等大型樞紐建築物以及省際、市際邊界工程,減少建管環節,由項目法人直接管理,以利於控製關鍵節點工程的建設。不論是實行直接管理還是委托製的項目,都要積極推行代建製。通過市場選擇,充分發揮社會管理資源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工程建設管理及運行管理委托有資質有經驗的建設管理單位或運行管理單位承擔。代建製的推行,不僅有利於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更為今後運行管理的資源配置預留了空間。在項目法人的主導下,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實行直接管理與委托管理相結合大力推動代建製管理的新的建設管理模式,符合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利於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有利於提高工程建設管理的效率、降低建設管理成本和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