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金錢的魔術,金融(2 / 2)

羅馬人繼續在希臘模式的基礎上發展了銀行,但是當羅馬帝國崩潰時,歐洲的大多數金融機構也跟著消失了。此後銀行在歐洲的大部分地區無人知曉,直到中世紀時人們為了資助十字軍東征又重新發明了銀行。

如今我的私人領地上開設的銀行,職能大體上和在古希臘時代沒什麼不同。銀行收取貨幣存款,儲戶可以在需要的時候取出存款並獲得利息。銀行把資金借貸給貸款者,貨款者到期會償還貨款及相應的利息)。銀行還提供兌換外幣,簽發支票等服務。

銀行在社會的價值在於,它能把錢集中投資於大項目。假如有人想建立一座印刷廠,需要為1000金幣,遠遠超過他所能負擔的。在有銀行之前唯一有能力資助他的隻有王室或者教會,如果這些人不感興趣,這個計劃就會陷入僵局。一旦有了銀行,這個人就可以去銀行貸款。如果銀行認為他的項目是合理的,並且他擁有良好的信譽,他就能得到所需的資金。

商業顧問夏洛克,不斷的在我耳邊提醒我,要減少銀行的審批手續,他說道:“如果沒有銀行,一般的公民很難完成任何大事業。這是發揮公民的力量和民間財富,來促使領地大發展的絕佳機會!”

我卻認為,銀行是一個公民可以放心把錢存在那裏的機構。銀行家將存入的錢借給其他人,其他人返回本金的同時,還會會返還借款的利息。銀行家將會分給儲戶部分利潤,其餘的再投資。一個成功的銀行係統需要一種可流通的貨幣和保證大部分借款人償還貸款法律。

銀行是一個文明發展的重要動力。如果一個城市需要點什麼,例如:一座新的穀倉,沒有市民個人可以負擔得起這樣的項目。然而銀行中包含著許多不同儲戶的儲蓄,銀行便可以將錢借給建造者。當穀倉建好了,建造者就可以利用利潤去償還銀行的貸款,而城市中的所有市民都會享受到新穀倉帶來的好處(以及從他們的存款中所賺取的利息)

當然,曆史上發生過很多銀行發生一些壞賬的事件,但這通常是應為他們過多的涉足於高風險投資計劃或者給那些明顯沒有借款資格的人放貸。一個運營良好的銀行會不斷向社會(尤其是那些較貧窮的社會)輸入資金。

在法律製度和政策上完善金融中建設的同時,我也在加強領地沿海金融中心的治安建設。

50個治安所,在沿海地區的要害地域,進行開設。

曆史上已知最早對治安官的描述之一由英格蘭法學家布雷克頓寫於初始紀元1220至初始紀元1250年間。

我的建議是:“不管是在哪一天或者是以何種方式,治安官都有將一切登記在案的職責,皆因他掌握著一切所見所聞的記錄。但他不能進行判決,因為倫敦塔並不享有判決的權力,因為它缺少了審判程序的第三個要素,即所謂的法官和審判權。他手握的是事實材料,而不是法律與判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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