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擇婚,首先是指群屬意義上的個體,在群體意識的幹預和影響下,於選擇婚姻配偶方麵的禁忌。俗話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任何一個以各種名分劃分出來的人群集合體,都有可能在婚姻選擇上實行與這一群體的名分有關的禁製。這方麵的禁忌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婚製,一類是內婚製。其次,擇婚還指個體的主觀意識,於選擇婚姻配偶方麵的禁忌。比如戀愛時,選擇配偶的一些禁忌習俗等等。

同姓不婚禁忌

同姓不婚的婚俗禁忌在中國各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絕大多數民族一直都遵從這一習俗。關於同姓不婚的記載也很多。不過最早時期,即遠古(神話)時代,據說婚姻是不限於同姓異姓之別的。據張亮采《中國風俗史》所說,黃帝至夏商時的婚姻“無同姓異姓之別。據眾多典籍記載,中國很早就有了同姓不婚的禁忌

如顓頊女女修,為伯益之曾祖母。堯二女嫁舜皆同姓聯姻是也”。可見夏商時,不論同姓異姓都可以婚配的,當時還並無同姓不婚的限製。夏商時期的婚姻是屬氏族外婚或氏族內婚型的,其注重的是圖騰關係、氏族關係,亦即土地關係、地域關係。大約到了西周時期,才開始重視血親關係,這時已由母係社會進入父係社會。賜姓封土的宗法製度確立了男性的世襲地位,婚姻關係中也形成了異姓通婚的特色。這時的姓,也成為區別婚姻的標誌了。鄭樵在《通誌略·氏族略序》中說道:“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庶姓、異姓之別,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

同姓不婚始見於周,姓的作用在於“別婚姻”、“別種族”,為什麼同姓一定要禁忌婚配呢?最普通的說法是同姓同血統,同姓婚配,影響後代子孫的繁衍。《白虎通義》說:“不娶同姓,娶同姓者一國同血詠,遂至無子孫。”《左傳》也講:“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另一種說法是,同姓人結婚會帶來災難。《國語》中有:“娶妻避其同姓,畏災亂也。”佤族人認為同姓結婚是“亂來”,同姓人結婚會得罪“天”,“天”會因此而懲罰人。比如,“天”會降災禍,讓人和牲畜死掉,讓穀子長得不好,讓雨下得太多或者太少,讓雷擊劈人等等。這種“天”的懲罰不隻是加之於當事人雙方,而且還要加之於全寨人或一地區的人。因此,若有同姓婚姻者,要受到雙方的族人和寨中人集體的嚴懲。對他們或者抄家,或者趕出寨子,或者罰他們掃寨子、殺牛請全寨人共吃,或者要他們祭鬼,求“天”饒恕。祭鬼時將牛頭劈做兩半,示意二人永遠不得來往。有的還逼迫他們與狗同餐,以示他們的行為與豬狗無別。可見,同姓不婚禁忌在有些民族中是很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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