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校稅
總局下發了《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學校超過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教育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讚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人們幽默地將其簡稱為“擇校稅”,其實反映了人們對這個稅種的態度。
開征“擇校稅”,人們最擔心的問題就是:是否會給學校亂收費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
大家清楚地知道,“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絕對是應該杜絕或清退的,而不是征稅。但對於這一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卻這樣解釋:對超標準收費和擇校費、讚助費征稅並不是承認這些收費是合法的。事實上,盡管這個“擇校稅”可能與擇校費合法化無關,但這個“擇校稅”也絕對說得上是一個各自為政的標本。你既然知道不合法,為什麼不能與審計部門、監察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通氣呢?難道政府部門也像鐵路警察一樣,各管一段嗎?各個部門之間的工作難道不應該是相互聯係的嗎?不然提高整個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又從何談起呢?
有人這麼問:如果擇校稅可以征收,那麼,貪汙、賭博等收入是不是也應該征個人所得稅甚至營業稅呢?
是的,也許“擇校稅”可以成為調節學校收益的一種手段,但是,如果學校采取其他措施來彌補因為征稅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加大“收費力度”,提高收費標準,以彌補擇校稅帶來的“虧空”;或采取其他更隱蔽的方式向學生伸手,以達到偷逃漏稅之目的,會不會不僅沒有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反而讓家長背上更大的包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