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四四章(1 / 1)

文化低保

某市主管文化的領導去一個文化中心視察,看了新建的大樓、幾十台電腦和數字投影儀等設備後,滿心高興地問一個在圖書室讀書的下崗工人:是不是喜歡這裏。下崗工人的回答讓人心酸喜歡圖書室,目前隻有這裏不收費。”雖然,在公益性文化中心裏,各類項目收費已屬低廉,但對低收入者來說,依然是一筆值得掂量的開銷。文化消費原本便是在為溫飽而掙紮的生活中,最容易被舍棄的那一部分。

2006年9月13日發布的《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提出了文化低保的概念。所謂文化低保,是指為切實維護低收入和特殊群體的基本文化權益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對文化低保作出了詳細規劃:

采取政府采購、補貼等措施,開辟服務渠道,豐富服務內容,保障和實現城市低收入居民、殘疾人、老年人和農民工等群體的基本文化生活需求。

國有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優惠向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開放;國有藝術院團、影劇院每年安排一定場次主要麵向低收入居民的低價演出或放映。

中央和省級電視台開辦的添加手語節目或欄目,積極開展為農民工送書、送戲、送電影活動;有線電視數字化整體轉換後,保留一定數量的模擬頻道,完整轉播中央、省和當地的主要節目,對低收入家庭給予優惠的資費政策,保證他們的基本收視需求。

綱要鼓勵社會力量捐助和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捐助和興辦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在用地、稅收等方麵給予政策優惠。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成立的非營利公益性組織和國家機關向公益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範圍。動員城市單位、居民以各種方式捐贈電視機、收音機、計算機和農民群眾需要的圖書雜誌、音像電子出版物等。鼓勵權利人許可基層文化單位無償使用其作品或錄音錄像製品。機關、企業、學校的文化設施要盡可能向社會開放,積極開展文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