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素芳還在自認為的時候,派出所民警給出的解釋,“女性通過下藥,讓男性失去反抗能力的同時,發生的性行為不能定為強奸罪!”
“吳素芳你明知道你要給對方下藥,明知道對方已經失去了自我克製能力,並且你創造了發生性關係的條件,這種情況下不能作為強奸!”
“要對孫小果先生進行體檢,如果你的這種行為,對孫小果先生的身體造成了傷害,可以視為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理!”
“可是警察叔叔,孫小果和我發生性關係,這是事實,我有證據,表明,我們兩個就是發生了性關係!他沒有征得我的同意,我認為這就是強奸!”
“吳素芳女士,我們公安機關是按照證據來進行處理的,從你的家裏搜出來了違禁用品,並且你也承認給對方想要,雖然你這種方式沒有采取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就算沒有造成重大人身傷害,也不符合構成強奸罪的條件!”
“難道我就這麼被孫小果白玩了!”吳素芳依然不服氣。
“如果你對這件事情的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你可以去法院起訴,我們公安機關會將證據提交給法院!”
“現在你還是交代一下,你的買賣運輸違禁品,希望你如實交代你自己的問題!”
麵對警察的義正言辭,吳素芳第一次感到害怕了,法律援助律師講的非常清楚,吳素芳的行為非常的明確,這叫迷奸行為。
涉及到了對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同時也涉及到了對他人性自主權的剝奪,已經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對於迷奸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就是包括強奸罪和強製猥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當中,強奸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女性,並且由於女性用迷藥迷奸男性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依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吳素芳第一次才知道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的規定,自己的這種行為符合猥褻罪。
因為吳素芳使用的藥物屬於管製藥品,觸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的犯罪行為。可能被拘留三個月,還有可能罰款。
孫小果在派出所民警的安排下進行的體檢,身體基本上沒有什麼大毛病,考慮到自己是一個男性,自己被強奸的事情,如果被散布出去,嚴重影響自己的名聲。
考慮到自己是一個男性,居然蠢得像一頭豬一樣,被一個女人這樣算計,孫小果覺得十分丟臉,還是希望能夠私下和解。
不想追究吳素芳的行為,但是兩個人可能永遠都沒辦法合夥做生意了,派出所民警的勸解下,最終兩個人選擇了和解,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關於吳素芳非法使用管製藥品,被公安機關處理,拘留15天,罰款¥3000。
雙方對這個結果都比較滿意,孫小果害怕這件事情傳出去,所以雙方簽訂了一個和解協議,同時要求這件事情保密。
終於出來了,吳素芳肯定現在還在拘留所,現在自己必須處理一下自己的產業,這個二手典當行不能再做了,剛好李明威在做這一行,於是將自己的股份直接轉移給了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