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大明的婚姻和殯葬法(2 / 2)

首先,關於法定結婚年齡,《大明律》明確規定男方十六歲,女方十四歲為法定結婚年齡,這一規定在整個明朝都得到了嚴格的執行。

其次,婚姻締結的過程通常涉及定婚環節,即男女雙方家庭通過媒人互相交換庚帖,並協商好聘禮、嫁妝等事宜。在這個過程中,媒人的角色十分重要,他需要反複穿梭於雙方家庭之間,協商各項事宜,並最終促成婚姻的締結。

此外,婚姻的締結必須遵循一定的條件和限製,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則,以及符合社會道德和倫理規範等。同時,明朝政府還規定了禁止近親結婚、禁止同姓結婚等限製措施,以維護大明社會秩序和家庭和諧。

關於婚姻的解除,明朝也有一定的規定和限製。一般來說,婚姻的解除需要經過官府的批準,並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可以通過“和離”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此外,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婚姻關係。

在明朝的婚姻製度中,還涉及到了繼承製度和其他一些規定。比如,“兼祧繼承”的萌芽出現,允許男性在繼承祖先遺產的同時,也繼承其生母的娘家財產;贅生子的繼承權得到了提高;贅婿的繼承權也得到了規定等。

所以說,從大明建國初期開始有了婚姻法,主要體現在《大明律》中,對婚姻製度進行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治理。

還有就是,在大明建國初期也有詳細的殯葬法規,明朝的殯葬製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和治理。

在墓地大小和墳高上有明確的規定,一品官員: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

二品官員:塋地周圍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官員:塋地周圍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四品官員:塋地周圍四十步,墳高一丈;七品以下官員:塋地周圍二十步,高六尺。功臣歿後封王:塋地周圍一百步,墳高二丈。

墓碑和石儀上也有規定:五品以上官員使用碑,碑上通常配有龜趺螭首。六品以下官員使用碣,碣的形狀通常為方趺圓首。不同品級的官員,其墓碑上的石儀數量和種類也有嚴格規定。

喪具和隨葬品規定:品級官的棺槨使用油杉、槨使用土杉……,喪具如牆翣、襲衣、斂衣等,其數量和品質也按官員品級有所區別。

飯含(下葬時放入死者口中的物品)也按品級有所不同,五品以上飯稷含珠,九品以上飯粱含小珠。

出殯之製:公、侯的出殯儀式最為隆重,有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鐸。一品、二品官員的出殯儀式有三引四披,左右各六鐸。三、四品官員的出殯儀式為二引二披,左右各四鐸。五品以下官員的出殯儀式也是二引二披,但左右各二鐸。

……大明王朝百姓死後的安葬方式主要遵循土葬習俗,但也存在火葬現象,尤其是在宦官、一般官員家庭與普通老百姓之中較為普遍。

在土葬方麵,大明朝對喪葬禮俗有著詳細的規定,包括喪服的穿戴、靈柩的裝飾、以及葬禮等等各個環節……

例如,庶民的喪葬規定包括使用特定的衣物、食物以及喪葬用品,如深衣、大帶、履等,並且對棺木的材料和漆色也有規定,通常使用堅木如油杉、柏木等,不得使用大紅色的顏料油漆。

火葬在大明朝中雖然不是主流,但在宦官家庭、一般的官員、普通老百姓中較為常見。這種現象可能與大明朝較為寬鬆的宗教政策有關,同時也許是因為火葬比土葬更為經濟省時省力,能夠減輕死者家屬的家庭的經濟負擔等等。

明代喪葬儀式還包括了人殉製度,即在葬禮中將活人作為陪葬品與死者一同下葬。這種現象在皇室中較為普遍,主要通過縊死的方式執行,通常由宦官執行。在官員之中,妻為夫殉的情況較多,這反映了當時社會對貞潔觀念的重視。

在大明朝,老百姓死後的安葬方式以土葬為主,但也存在火葬現象,特別是在社會底層的老百姓較為普遍。同時,人殉製度雖然在皇室和官員中存在,但並不代表是整個大明社會的普遍做法。

在大明建國初期對於殯葬製度有著詳細的法律規定,從墓地大小、墳高、墓碑石儀到喪具隨葬品,以及出殯儀式等,都按官員的品級有著嚴格的區別和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大明朝喪葬製度的等級性和嚴謹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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