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八章 漢書卷二十七(一)(1 / 3)

五行誌第七上

《易》曰:“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河出圖,雒出書,聖人則之。”劉歆以為虙羲氏繼天而王,受《河圖》,則而畫之,八卦是也;禹治洪水,賜《雒書》,法而陳之,《洪範》是也。聖人行其道而寶其真。降及於殷,箕子在父師位而典之。周既克殷,以箕子歸,武王親虛己而問焉。故經曰:“惟十有三祀,王訪於箕子,王乃言曰:‘烏呼,箕子!惟天陰騭下民,相協厥居,我不知其彝倫逌敘。’箕子乃言曰:‘我聞在昔,鯀陻洪水,汨陳其五行,帝乃震怒,弗畀《洪範》九疇,彝倫逌。鯀則殛死,禹乃嗣興,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彝倫逌敘。’”此武王問《雒書》於箕子,箕子對禹得《雒書》之意也。

“初一曰五行;次二曰羞用五事;次三曰農用八政;次四曰旪用五紀;次五曰建用皇極;次六曰艾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念用庶征;次九曰嚮用五福,畏用六極。”凡此六十五字,皆《雒書》本文,所謂天乃錫禹大法九章常事所次者也。以為《河圖》、《洛書》相為經緯,八卦、九章相為表裏。昔殷道弛,文王演《周易》;周道敝,孔子述《春秋》。則《乾》、《坤》之陰陽,效《洪範》之咎征,天人之道粲然著矣。

漢興,承秦滅學之後,景、武之世,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始推陰陽,為儒者宗。宣、元之後,劉向治《穀梁春秋》,數其禍福,傳以《洪範》,與仲舒錯。至向子歆治《左氏傳》,其《春秋》意亦已乖矣;言《五行傳》,又頗不同。是以仲舒,別向、韻,傳載眭孟、夏侯勝、京房、穀永、李尋之徒,所陳行事,訖於王莽,舉十二世,以傅《春秋》,著於篇。

經曰:“初一曰五行。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潤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從革,土爰稼穡。”

傳曰:“田獵不宿,飲食不享,出入不節,奪民農時,及有奸謀,則木不曲直。”

說曰:“木,東方也。於《易》,地上之木為《觀》。其於王事,威儀容貌亦可觀者也。故行步有佩玉之度,登車有和鸞之節,田狩有三驅之製,飲食有享獻之禮,出入有名,使民以時,務在勸農桑,謀在安百姓:如此,則木得其性矣。若乃田獵馳騁不反宮室,飲食沉湎不顧法度,妄興繇役以奪民時,作為奸詐以傷民財,則木失其性矣。蓋工匠之為輪矢者多傷敗,乃木為變怪,是為木不曲直。

《春秋》成公十六年“正月,雨,木冰”。劉歆以為上陽施不下通,下陰施不上達,故雨,而木為之冰,雰氣寒,木不曲直也。劉向以為冰者陰之盛而水滯者也,木者少陽,貴臣卿大夫之象也。此人將有害,則陰氣脅木,木先寒,故得雨而冰也。是時,叔孫喬如出奔,公子偃誅死。一曰,時晉執季孫行父,又執公,此執辱之異。或曰,今之長老名木冰為“木介”。介者,甲。甲,兵象也。是歲晉有鄢陵之戰,楚王傷目而敗。屬常雨也。

傳曰:“棄法律,逐功臣,殺太子,以妾為妻,則火不炎上。”

說曰:火,南方,揚光輝為明者也。其於王者,南麵鄉明而治。《書》雲:“知人則哲,能官人。”故堯、舜舉群賢而命之朝,遠四佞而放諸野。孔子曰:“浸潤之譖、膚受之訴不行焉,可謂明矣。”賢佞分別,官人有序,帥由舊章,敬重功勳,殊別適庶,如此則火得其性矣。若乃信道不篤,或耀虛偽,讒夫昌,邪勝正,則火失其性矣。自上而降,及濫炎妄起,災宗廟,燒宮館,雖興師眾,弗能救也,是為火不炎上。

《春秋》桓公十四年“八月壬申,禦廩災”。董仲舒以為先是四國共伐魯,大破之於龍門。百姓傷者未瘳,怨咎未複,而君臣俱惰,內怠政事,外侮四鄰,非能保守宗廟終其天年者也,故天災禦廩以戒之。劉向以為禦廩,夫人八妾所舂米之臧以奉宗廟者也,時夫人有淫行,挾逆心,天戒若曰,夫人不可以奉宗廟。桓不寤,與夫人俱會齊,夫人譖桓公於齊侯,齊侯殺桓公。劉歆以為禦廩,公所親耕籍田以奉粢盛者也,棄法度亡禮之應也。

嚴公二十年“夏,齊大災”。劉向以為齊桓好色,聽女口,以妾為妻,適庶數更,故致大災。桓公不寤,及死,適庶分爭,九月不得葬。《公羊傳》曰,大災,疫也。董仲舒以為,魯夫人淫於齊,齊桓姊妹不嫁者七人。國君,民之父母;夫婦,生化之本。本傷則末夭,故天災所予也。

釐公二十年“五月乙巳,西宮災”。《穀梁》以為湣公宮也,以諡言之則若疏,故謂之西宮。劉向以為釐立妾母為夫人以入宗廟,故天災湣宮,若曰,去其卑而親者,將害宗廟之正禮。董仲舒以為釐娶於楚,而齊媵之,脅公使立以為夫人。西宮者,小寢,夫人之居也。若曰,妾何為此宮!誅去之意也。以天災之,故大之曰西宮也。《左氏》以為西宮者,公宮也。言西,知有東。東宮,太子所居。言宮,舉區皆災也。

宣公十六年“夏,成周宣榭火”。榭者,所以臧樂器,宣其名也。董仲舒、劉向以為十五年王劄子殺召伯、毛伯,天子不能誅。天戒若曰,不能行政令,何以禮樂為而臧之?《左氏經》曰:“成周宣榭火,人火也。人火曰火,天火曰災。”榭者,講武之坐屋。

成公三年“二月甲子,新宮災”。《穀梁》以為宣宮,不言諡,恭也。劉向以為時魯三桓子孫始執國政,宣公欲誅之,恐不能,使大夫公孫歸父如晉謀。未反,宣公死。三家譖歸父於成公。成公父喪未葬,聽讒而逐其父之臣,使奔齊,故天災宣宮,明不用父命之象也。一曰,三家親而亡禮,猶宣公殺子赤而立。亡禮而親,天災宣廟,欲示去三家也。董仲舒以為成居喪亡哀戚心,數興兵戰伐,故天災其父廟,示失子道,不能奉宗廟也。一曰,宣殺君而立,不當列於群祖也。

襄公九年“春,宋災”。劉向以為先是宋公聽讒,逐其大夫華弱,出奔魯。《左氏傳》曰,宋災,樂喜為司城,先使火所未至徹小屋,塗大屋,陳畚挶,具綆缶,備水器,畜水潦,積土塗,繕守備,表火道,儲正徒。郊保之民,使奔火所。又飭眾官,各慎其職。晉侯聞之,問士弱曰:“宋災,於是乎知有天道,何故?”對曰:“古之火正,或食於心,或食於咮,以出入火。是故咮為鶉火,心為大火。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紀時焉。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商人閱其禍敗之釁必始於火,是以知有天道。”公曰:“可必乎?”對曰:“在道。國亂亡象,不可知也。”說曰:古之火正,謂火官也,掌祭火星,行火政。季春昏,心星出東方,而咮、七星、鳥首正在南方,則用火;季秋,星入,則止火,以順天時,救民疾。帝嚳則有祝融,堯時有閼伯,民賴其德,死則以為火祖,配祭火星,故曰“或食於心,或食於咮也”。相土,商祖契之曾孫,代閼伯後主火星。宋,其後也,世司其占,故先知火災。賢君見變,能修道以除凶;亂君亡象,天不譴告,故不可必也。

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災”。董仲舒以為伯姬如宋五年,宋恭公卒,伯姬幽居守節三十餘年,又憂傷國家之患禍,積陰生陽,故火生災也。劉向以為先是宋公聽讒而殺太子痤,應火不炎上之罰也。

《左氏傳》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鄭災”。是春三月,鄭人鑄刑書。士文伯曰:“火見,鄭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臧爭辟焉。火而象之,不火何為?”說曰:火星出於周五月,而鄭以三月作火鑄鼎,刻刑辟書,以為民約,是為刑器爭辟,故火星出,與五行之火爭明為災,其象然也,又棄法律之占也。不書於經,時不告魯也。

九年“夏四月,陳火”。董仲舒以為陳夏征舒殺君,楚嚴王托欲為陳討賊,陳國辟門而待之,至因滅陳。陳臣子尤毒恨甚,極陰生陽,故致火災。劉向以為先是陳侯弟招殺陳太子偃師,皆外事,不因其宮館者,略之也。八年十月壬午,楚師滅陳,《春秋》不與蠻夷滅中國,故複書陳火也。《左氏經》曰“陳災”。《傳》曰“鄭禆灶曰:‘五年,陳將複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產問其故,對曰:‘陳,水屬也。火,水妃也,而楚所相也。今火出而火陳,逐楚而建陳也。妃以五成,故曰五年。歲五及鶉火,而後陳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說曰:顓頊以水王,陳其族也。今茲歲在星紀,後五年在大梁。大梁,昴也。金為水宗,得其宗而昌,故曰“五年陳將複封”。楚之先為火正,故曰“楚所相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位皆以五而合,而陰陽易位,故曰“妃以五成”。然則水之大數六,火七,木八,金九,土十。故水以天一為火二牡,木以天三為土十牡,土以天五為水六牡,火以天七為金四牡,金以天九為木八牡。陽奇為牡,陰耦為妃。故曰“水,火之牡也;火,水妃也”。於《易》,“坎”為水,為中男,“離”為火,為中女,蓋取諸此也。自大梁四歲而及鶉火,四周四十八歲,凡五及鶉火,五十二年而陳卒亡。火盛水衰,故曰“天之道也”。哀公十七年七月己卯,楚滅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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