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人在幼年往往學習成績不良、逃學、被開除、漫遊、反複飲酒、性放蕩、說謊、破壞公物、偷竊、違紀、對抗長者、攻擊人等表現。成長後情感膚淺而冷酷,脾氣暴躁,自我控製不良,對人不坦率,缺乏責任感,與人格格不入;法紀功能較差,行為受本能欲望、偶然動機和情感衝動所驅使,具有高度的衝動性和攻擊性;自私自利,自我評價過高,狂熱但不動人的行為;對挫折的耐受力差,遇到失利則推諉於客觀或者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為自己開脫,或引起反應狀態;缺乏計劃性和目的性,經常更換職務;缺乏良知,對自己的人格缺陷缺乏覺知;缺乏悔恨感與羞慚,不能吸取經驗教訓;多種形式的犯罪,趨向伴發藥物或乙醇濫用。
此類人一般不情願尋求醫生幫助,因此門診極為少見,他們往往違犯社會法紀而被監禁或投入勞教。有時他們被迫來就診,其實大多表現緊張、抑鬱、認為周圍對他歧視、遭人憎恨。這種認知和情緒狀態可遷延下去,甚至到成年(成年後期)違紀行為減少時亦如此,他們與家庭、朋友、配偶(女伴)不能保持長久、親密而忠實的關係,兩性關係混亂,經常更換婚姻關係,對子女不聞不問。
反社會人格障礙與表演型人格障礙有較多重疊,他們均具有情感膚淺、情緒不穩定、高度利己主義等特點(Lion,1980)[5]。近年來關於反社會人格、表演型人格和癔症三者間關係引起精神病學家和人類學家的關注。Robins(1966)發現行為指導所谘詢的反社會人格女孩到成年時診斷為癔症。Guze等(1971)報告相當多的癔症個人史中有反社會行為,其家族中亦有較高的反社會行為或違紀者。Guze(1920)注意到婦女癔症和社會病態之間高度相關。Carethers(1975)提出“精神病態和癔症”假說,他認為在同樣基礎上,男性發展為精神病態,婦女則導致癔症。Lilonfield(1986)推斷,表演型人格是基礎並起媒介作用,如為男性則發展為反社會行為,如為女性則發展為癔症。
葉子也問道:“那麼郭教授這些人可以經過治療,改善病情嗎?還有就是根據什麼來判斷他們是有這類病情的呢?”
郭教授繼續說道:“反社會人格障礙的診斷是不難的,受人稱讚的12種診斷標準項目太多,不易掌握。Mccord等(1956)的概括比較簡潔,他指出這類人的特點是違法觀念較差,行為受原始欲望所驅使,具有高度的衝動性和攻擊性,甚少感到羞慚,並且情感是歪曲的等。Ziskind(1982)對社會病態提出5條診斷標準和5條排除指標。5項必須的標準是衝動性、不負責任、情感膚淺、不能從既往經驗或懲罰中得益和良知的損害;排除指標包括5種疾病即精神發育遲滯、器質性腦綜合征或腦損傷、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和神經症。這一診斷易於掌握,但有待進一步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