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在《尚書·冏命》中出現了“發號施令”這個詞。這裏的“令”,是君主專製時代由皇帝根據時事需要,隨時在律之外發布的命令、文告。通常,“令”可以變更或代替“律”的有關規定,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秦漢時期,將皇帝發布的命令統稱為“詔令”。西漢時期,“令”的種類繁多且涉及麵非常廣,有考核官吏的《功令》,管理監獄的《獄令》,尊養老人的《養老令》等,以致“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於是,漢代開始為詔令編號,編為令甲、令乙、令丙等,以方便官吏檢索。
曹魏立國以後,在律典之外製定了“令典”。律典是定罪量刑的法典,而令典是規定製度的法典。此後曆代,如南北朝、隋、唐、宋均采用律典、令典並列的法典體係。明朝時,僅按朝廷六部大概規定一些最重要的製度,令典不再是官府和社會各方麵的製度大全。清朝以後取消令典的製定,“令”成為一般法令的泛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