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1 / 2)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用藥,合理控製藥品費用,規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l998]44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製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進行管理。確定《藥品目錄》中藥品品種時要考慮臨床治療的基本需要,也要考慮地區間的經濟差異和用藥習慣,中西藥並重。

第三條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供應的藥品,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收載的藥品;

(二)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標準的藥品;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正式進口的藥品;

第四條以下藥品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

(l)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

(2)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髒器,幹(水)果類;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製的各類酒製劑;

(4)各類藥品中的果味製劑、口服泡騰劑;

(5)血液製品、蛋白類製品(特殊適應症與急救、搶救除外);

(6)勞動保障部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第五條《藥品目錄》所列藥品包括西藥、中成藥(含民族藥,下同)、中成飲片(含民族藥,下同)。西藥和中成藥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準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藥品名稱采用通用名,並標明劑型。中藥飲片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藥品名稱采用藥典名。

第六條《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在《國家基本目錄》的基礎上遴選,並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甲類目錄”的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低的藥品。“乙類目錄’的藥品是查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藥品價格略高的藥品。

第七條“甲類目錄”由國家統一製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由國家製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數之和不得超過國家製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目錄》“乙類目錄”中易濫用、毒副作用大的藥品。可按臨床適應症和醫院級別分別給予限定。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以下原則支付:使用“甲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個人自付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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