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香衛生監督暫行規定(1 / 1)

蚊香衛生監督暫行規定

一、蚊香是“除四害、講衛生”,防治蚊蟲的一種衛生用品,為確保蚊香的衛生質量,防止蚊香內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危害,特製定本規定。

二、凡被選作蚊香原料的殺蟲劑,增效劑、填充劑等,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1.低毒、低殘留、生物降解快,體內無積蓄;

2.無異味,對皮膚、粘膜無刺激,無過敏反應;

3.無致癌、致畸、致突變;

4.殺蟲劑、增效劑及填充劑在熱分解過程中不產生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三、除目前已允許使用的天然除蟲菊、強力畢那命、K-4F粉、殺蟲靈等的丙稀菊酯、甲醚菊酯、炔呋菊酯和三氯殺蟲酯外,不得任意用其它殺蟲劑作蚊香原料。

用來噴灑殺蟲的煙霧劑、噴灑劑、氣霧劑內混用的農藥或增效劑,不得任意混入蚊香內。對八氯二丙醚增效劑(S-421或S1),有專家認為點燃後可產生致癌物質,在該藥沒有證實對人體無害以前,不得使用。已含有此增效劑的蚊香,不得投放市場。

四、選用新的殺蟲劑、增效劑作蚊香原料時,必須經農藥檢定部門指定的單位作毒性、毒理試驗,取得可靠的安全性數據,並經專家評定對人體無害後,方可選用。

五、吸入人體內妨礙健康的有害物質的種類很多,但經實際調查可在蚊香內殘留的有:DDT、666、砷化物、硫化物及苯並芘。這些物質在蚊香內的含量不得超過下列指標。

1.DDT和666的總含量不得超過50㎎/KG;

2.砷化物的含量(以氧化砷計),不得超過5㎎/KG;

3.硫化物的含量(以SO2計),待定;

4.苯並芘的含量(點燃後),待定;

六、蚊香對成蚊的藥效,以蚊香點燃後的KT50值為標準。為評定蚊香藥效,進行衛生監督,將蚊香劃為四級:

1.KT50值少於2分鍾為特級;

2.KT50值2-3分鍾為一級;

3.KT50值3分1秒-5分鍾為二級;

4.KT50值5分1秒-8分鍾為三級;

KT50值在8分鍾以上,則為不合格蚊香,不得投放市場,KT50值的測定,以統一規定的密閉圓筒法為準。

七、為防止蚊香摻假、冒牌,便於進行檢驗和衛生監督,每小盒蚊香均應有如下標記:

1.產品的主要成份及有效期;

2.注冊商標,生產牌號及生產許可證號;

3.生產廠各級廠址;

4.產品批號及出廠日期;

5.質量檢驗員。

八、各蚊香生產、加工單位,必須把所產蚊香的品種、牌號、原料、配方、毒理安全性等有關資料,向省級衛生防疫部門申報登記,經檢驗合格後,由省愛衛會辦公室、衛生廳(局)聯合簽發《蚊香衛生許可證》,投產後衛生防疫部門繼續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各被檢單位須繳納檢驗費用。

九、對拒不送檢的劣質、摻假、冒牌、不符合衛生要求、有礙人民健康的蚊香要嚴禁出售和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或經濟製裁,造成中毒事故的,應追究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十、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蚊香的衛生監督。愛衛會辦公室負責蚊香衛生監督的組織協調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遵守本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視當地情況製定具體實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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